通知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6-11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农业部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8420日起,交通运输部正式履行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    二、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监督管理、行业指导等行政职能由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承担;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等职责由中国船级社承担。 
  三、除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实施主体按改革要求进行调整外,相关检验业务和监督管理行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修订前,仍按现有规定执行。 
  四、2018420日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签发的处于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继续有效。20181231日前,可继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名义对外开展工作。 
  五、地方渔业船舶检验和管理工作暂保持不变。 
  六、业务联系方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联系电话:010-65292883;中国船级社联系电话:010-58113500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 
2018年4月18日


上一篇:渔业渔政管理局召开全国渔港监督暨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中国籍远洋渔业船舶法定检验有关事项的公告